一、平面部署
1. 高层民用修建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接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应部署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一连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凭据厅、室的修建面积按不小于1.0人/m²盘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凭据厅、室的修建面积按不小于0.5人/m²盘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疏散门数量应经盘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对于修建面积不大于 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凌驾 15 人的厅、室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6. 厅、室之间及与修建的其他部位之间应接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修建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接纳乙级防火门。
2. 对于单多层民用修建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修建面积大于 300m²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接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疏散门数量
5. 确需部署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修建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三、人员密度和百人疏散净宽度
3. 不宜部署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2 . 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宁静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凭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盘算确定。
四、疏散距离
五、消防设施
4.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修建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4. 确需部署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收支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效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罗沐浴部门)、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影戏院)的部署应切合下列划定:
2 . 宜部署在一、二级耐火品级修建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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